購屋不踩雷!遇上施工瑕疵別擔心!
依110年度第1季,內政部“不動產糾紛案件”統計資料中顯示最常見糾紛前五名為「施工瑕疵」、「隱瞞重要資訊」、「房屋漏水」、「委售或買賣契約」、「服務報酬及訂金返還相關爭議」等。
哪些屬於大項的「施工瑕疵」?
不管新成屋或中古屋,都有可能遇上裝潢或翻新整修的問題,但若不幸遇上施工瑕疵:如磁磚梁柱大面積空心、滲漏水、水管堵塞 內部裝潢結構故障或線路異常等,可通知建商 或是 前屋主(歸屬方)進行改善,若是新成屋部分,若已簽約,可提出修繕內容 這也是驗屋報告的重要性 或最壞打算就是減少價金 自行找設計工程來做修繕。
依《民法第 365 條》
1.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2.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且依《民法第 354 條》
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但時常也會是入住後過了一段時間才漏水,這時候可以依據《民法》第 365 條規定,建商至交屋後對於買賣標的物必須負擔5年的瑕疵擔保責任,期間內如果房屋有出現瑕疵,經過舉證,原則上賣方必須負責修繕,律師也建議消費者最好在發現漏水的6個月內向建商要求瑕疵擔保責任,若建商持續已讀不回,可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建商在多久內修復,避免建商有未收到通知拖延修復。
驗屋報告也是舉證一種方式 , 驗屋照片為事實上的證據.
最後內政部規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建商須提供結構部分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1年,但成屋交屋後經過一段時間,部分建商以為過了保固期拒絕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律師表示,保固責任之存在,並非排除買方對於瑕疵擔保請求權之主張,因此,在交屋後的5年內,儘管保固期限過後,如果發現房屋有任何瑕疵,買方仍可要求建商瑕疵擔保責任修復。